宏达新材002211股吧(​被严厉处罚不满三年 宏达新材业绩惨淡再抛4亿融资计划)

中国网财经3月9日讯 (记者 里豫 赵戎)自证监会再融资新规落地后,许多上市公司公布了自己的融资计划。主营硅橡胶产品的宏达新材(002211.SZ)3月8日晚披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司拟拟募资总额不超过4.221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其中,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鸿孜拟认购比例为40%。

宏达新材原主营硅橡胶产品,2019年开始转型信息通讯业务,目前转型成果还不明朗,近期业绩可谓是“惨不忍睹”,这也导致公司现金流处于窘迫之中。这种情况下发布的以补充现金流为目的的融资计划,能得到市场和投资人多大程度的认可?融资计划能顺利完成吗?

业绩惨淡启动转型 融资成功率存疑

截止3月9日上午,公司股价为6.06元/股。据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4.69元/股,拟募资总额不超过4.221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发行对象为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翼翔通信有限公司、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有限公司、黄文鼎、王永刚、刁鸿浩、倪纪芳,共7名特定对象。其中,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鸿孜拟认购3600万股,认购金额为1.69亿元,认购比例为40%。

根据发行预案披露,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公司称,目前资产规模较小、经营业绩长期徘徊在较低水平,贷款能力有限。同时,转型信息通讯业务营运资金占用较大,公司目前的资本规模较难支撑,因此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改善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实际上,“业绩长期徘徊在较低水平”已经是一种客气的说法。根据公司2019年业绩快报,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利润-7581万元,较去年同期减少709.20%;利润总额 -7680万元,较去年同期减少731.73%;净利润为-8963万 元,较去年同期减少905.17%!

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017亿元,同比增长2.00%,其中硅橡胶业务实现收入8.5499亿元,同比减少20.84%。

业内人士对中国网财经记者分析时表示,自证监会放宽再融资政策以来,不断有公司抛出再融资预案,这里要特别甄别公司募资的合理性和以往募资使用效率以及公司治理的合规性。对于一家规模小、业绩“长期徘徊在较低水平”、主营业务开始转型刚一年未来充满不确定性的公司,其融资计划能否顺利完成令人存疑。

数次重组不成 去年甩包袱亏近8000万

宏达新材002211股吧(​被严厉处罚不满三年 宏达新材业绩惨淡再抛4亿融资计划)

2019年11月7日,宏达新材(002211.SZ)公告将公开拍卖全资子公司江苏明珠硅橡胶100%股权,拍卖价与评估值持平,为3.75亿元。其证券部人士对媒体解释时称,此次出售江苏明珠,主要是出于处理亏损资产的考虑。

披露信息显示,公司内部资产重组向江苏明珠硅橡胶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明珠”)增资经评估后部分资产增值导致缴纳增值部分企业所得税917万元;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江苏明珠100%股权导致投资损失约6886万元。

也就是说,此次“甩包袱”交易使公司里外损失约7803万元,导致2019年净利润减少905.17%

宏达新材原控股股东为江苏伟伦投资,但江苏伟伦投资一直有退出的想法,曾四次打算变更上市公司控制权。

2014年,宏达新材曾筹划卖壳给分众传媒,后因遭证监会调查而终止;2016年宏达新材打算和永乐影视重组,不久后以失败告终;2016年底,伟伦投资再筹划转让宏达新材控制权,一个月后“流产”;2019年初,宏达新材控股股东终于变更为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伟伦投资退居二股东。此后公司注册地也变更至上海。

相关的风险挖掘系统显示,2016年-2018年,宏达新材的财务危机得分均在“风险”级别,2019年半年度财务异动情况中,“疑似财务风险”、“盈利健康水平”处于异动状态。

曾被证监会顶格处罚不满三年

值得注意的是,宏达新材之前曾因重大违规被证监会顶格处罚。根据证监会的通报,该公司曾经触及市场操纵、信披违法、内幕交易等三大主要违法类型。

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时为江苏宏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宏达新材”)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的朱德洪,与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永邦”)合谋,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宏达新材”股票交易价格。

另外,上海永邦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金禾实业”股票交易价格。对上海永邦的上述行为,杨绍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冯越峰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朱德洪与上海永邦交易“宏达新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的规定。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证监会都从重处理,处以“顶格”处罚。对朱德洪处以顶格罚款300万元;对上海永邦处以顶格罚款300万元;对杨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罚款60万元;对冯越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海永邦交易“金禾实业”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上海永邦处以顶格罚款300万元;对杨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罚款60万元;对冯越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同时,在进行上述违法行为的过程中,上海永邦控制的账户组持有“宏达新材”占该股总股本比例于2014年7月2日首次超过5%,为6.35%,此后持股占比均维持在5%以上,最高持股比例为2014年12月2日的13.89%;持有“金禾实业”占该股总股本比例于2014年11月27日首次超过5%,为5.05%,此后直至2014年12月9日,持股占比均维持在5%以上,最高持股比例为2014年12月8日的6.13%。

上海永邦均未对此进行信息披露。上海永邦未及时信息披露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的规定。杨绍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上海永邦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杨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2014年,在宏达新材投资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城市之光)过程中,朱德洪在确信城市之光业绩有重大变化的情况后,将相关信息告知上海金力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上海金力方”)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世雷,建议上海金力方卖出“宏达新材”。

李世雷在多次向朱德洪求证信息的真实性后,2014年9月23日,上海金力方将所持的600万股“宏达新材”通过大宗交易出售。朱德洪泄露内幕信息并明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上海金力方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宏达新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6条的规定。

另外,李世雷是上海金力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朱德洪处以60万元罚款;鉴于上海金力方没有盈利,对上海金力方处以10万元罚款;对李世雷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 作者:里豫 赵戎编辑:杨滨宇 )

发布于 2023-06-07 15: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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