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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本报告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未有董事对本报告提出异议。

1.3 公司负责人张佑君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葛小波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康江女士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1: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股东总数为544,373户,其中,A股股东544,215户,H股股东158户。

注2: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为公司H股非登记股东所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

注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为公司沪股通股票名义持有人。

注4:A股股东性质为股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账户性质。

注5:因公司股票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股东持股数量按照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及权益数量合并计算。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 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3.1.2 公司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证券营业部及分公司变更情况

本公司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7家分支机构同城迁址。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33家分公司、207家证券营业部。具体迁址情况如下: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山东)”)

报告期内,中信证券(山东)获批在济南筹建1家证券营业部(尚未开业)。截至报告期末,中信证券(山东)拥有6家分公司、64家证券营业部。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期货”)

报告期内,中信期货完成4家分公司同城迁址。截至报告期末,中信期货拥有38家分公司、5家期货营业部。具体迁址情况如下:

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国际”)

报告期内,中信证券国际的分支机构情况未发生变动。截至报告期末,中信证券国际拥有4家分行。

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证券”)

报告期内,金通证券的分支机构情况未发生变动。截至报告期末,金通证券拥有2家证券营业部。

3.2.2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报告期内,本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不存在对本集团造成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自报告期初至本报告披露日,本集团新增或有新进展(尚未披露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公司与中城建债券交易纠纷案

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

(1)“12中城建MTN1”债券交易纠纷案

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提前偿还债券本金人民币1.2亿元以及相应利息人民币3,266,137元及赔偿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北京一中院于2017年5月27日受理本案。经一审判决,公司主要诉讼请求得到支持。2018年5月4日,中城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2018年8月28日,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中城建上诉请求。公司已于2018年9月11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正在执行程序中。

(2)“12中城建MTN2”债券交易纠纷案

因中城建经营状况持续恶化,涉多起诉讼及执行案件,并且转移集团下属优质资产,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城建提前偿还债券本金人民币2亿元以及相应利息人民币4,865,753元及赔偿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北京一中院于2017年5月27日受理本案。经一审判决,公司主要诉讼请求得到支持。2018年5月4日,中城建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2018年7月16日,北京高院开庭审理本案。2018年8月28日,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中城建的上诉请求。公司已于2018年9月11日向北京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正在执行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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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对上述两项债券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公司与程宇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

程宇就其创业板股票大宗交易减持失败事宜,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11,906,695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收到福田法院的传票,后案件移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审理。2017年11月21日,一审开庭。本案定于2018年10月25日在朝阳法院进行第二次开庭。

公司与郝峰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2018年3月14日,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郝峰偿还融资融券交易所形成的负债本息共计人民币1,917.6万元,并申请财产保全。2018年3月23日,北仲委受理本案(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8年半年报)。2018年9月19日,北仲委作出仲裁裁决,裁决郝峰偿还公司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它办案费用(截至2018年3月13日)共计人民币19,514,139.07元。目前公司正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公司与丁晟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因丁晟与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纠纷,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北仲委提交申请材料,并申请财产保全。2018年5月28日,北仲委受理本案(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6月21日,海门市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并对丁晟的房产、股权、股票、银行账户等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2018年8月22日,丁晟就本案向北仲委提出反请求,请求公司向其支付损失人民币2,010万元,北仲委于2018年8月24日受理。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公司与哈工大高新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因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哈工大高新”)与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交易违约,2018年6月4日,公司向北仲委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哈工大高新偿还公司本金人民币40,67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并申请财产保全。2018年6月8日,北仲委受理本案(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本案于2018年9月5日开庭审理。2018年9月28日,北仲委作出裁决,裁决哈工大高新偿还公司本息、违约金及案件费用(截至2018年6月4日)共计人民币418,624,645.99元。目前公司正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公司与华侨公司房产纠纷案

2018年6月27日,因房产纠纷公司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公司”),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华侨大厦23层房产不属于华侨公司的破产财产,并判令原华侨公司协助公司办理上述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至公司名下(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6月28日,法院受理本案(法院核定涉案房屋价值约人民币1,750万元)。本案于2018年8月28日开庭审理,并定于2018年11月9日第二次开庭。

公司与蓝点投资顾问合同纠纷案

上海蓝点投资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未及时按协议支付顾问费用,向北仲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人民币20,656,312元顾问费用及相应违约金,北仲委已于2018年8月10日受理本案,并定于2018年11月16日开庭审理(相关背景情况请参见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与兴化农商行定向资管合同纠纷案

2016年9月1日,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化农商行”)与公司、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招行北分”)签署定向资管合同,约定公司为兴化农商行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因兴化农商行认为公司、招行北分存在定向资管合同违约行为,2018年8月10日,其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及招行北分向其连带赔偿损失人民币10,937,622.53元。目前本案处于仲裁庭组庭阶段,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公司与车美云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2016年7月14日,车美云与公司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开展融资融券交易。2018年7月2日,车美云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合同约定平仓线,且未能追加担保品,公司依约对车美云信用账户启动强制平仓措施,至强制平仓完成,车美云仍未还清全部负债。公司向北仲委提起仲裁,要求车美云偿还公司融资本金人民币10,297,743.83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及债权实现费用等,并申请财产保全。2018年8月27日,北仲委受理本案。2018年9月6日,公司通过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对车美云名下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及银行账户等财产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公司与陈犟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2012年6月8日,陈犟与公司签署了《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开展融资融券交易。2018年8月17日,由于陈犟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平仓线,且未能补足担保品,公司依约对陈犟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至强制平仓完成,陈犟仍未还清全部负债。公司向北仲委提起仲裁,要求陈犟偿还公司融资本息人民币18,501,775.34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及债权实现费用等,并申请财产保全。2018年8月31日,北仲委受理本案。2018年9月17日,公司通过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陈犟名下财产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金石投资与川娇农牧违约纠纷案

因李雪梅、李学杰、成都创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川娇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疏仲(以下合称“被申请人”)违约,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投资”)于2018年6月13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60,866,459.65元及保全费用等(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贸仲委已于2018年7月25日受理本案。本案定于2018年11月7日开庭审理。金石投资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中证资本合同纠纷案

中信期货全资子公司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资本”)因动力煤代采购合同对手方陆续违约,于2015年4月9日向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前海法院”)提起诉讼并获立案(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

诉讼分两案进行,两诉讼均已执行终结。其中,诉讼一的被告山西晋煤集团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太原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忻州有限公司(下称“山西忻州”)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人民币42,274,880元。山西忻州申请追加中证资本、上海仁礼进出口有限公司、金隅物产上海有限公司、三维邦海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案件第三人,太原中院同意了山西忻州的申请。2018年10月11日,中证资本收到法院开庭传票,本案将于2018年11月29日进行一审开庭审理。

诉讼二的被告之一沈鹏于2016年3月24日,以诉讼中财产保全损害为由向前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证资本赔偿人民币11,715,913.86元。经一审判决,判令中证资本赔偿人民币5,417,469.28元。后中证资本依法向法院提交上诉申请,2018年9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下达二审判决。

中信证券国际与魏力劳资纠纷案

因劳资纠纷,原中信证券国际员工魏力向香港劳资审裁处(以下简称“劳资审裁处”)提诉,要求中信证券国际支付42,782,192.99港元(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6月,原告魏力决定撤销本次诉讼。撤销案件的申请于2018年7月13日获得法院批准。本案已结案。

3.2.3 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2018年9月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调整公司部门设置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同意公司撤销业务协同发展部,主要职责并入战略客户部;同意公司撤销投资管理部,主要职责并入战略规划部。公司已于2018年10月8日完成上述部门设置的调整。

2、《关于解散并注销中信证券信息与量化服务(深圳)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同意解散并注销中信证券信息与量化服务(深圳)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回归母公司;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协调办理中信证券信息与量化服务(深圳)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清算、注销、监管报备等相关手续。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事项尚待办理中。

对金通证券增资

2018年7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对金通证券增资人民币3,500万元,相关资金主要用于补充金通证券净资本。该次增资已于2018年9月14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增资后,金通证券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1.35亿元。

华夏基金业绩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基金”)的股东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持有华夏基金13.9%股权,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之控股母公司IGM Financial Inc.将于近期刊发其2018年第三季度业绩,其中将载有华夏基金的主要财务数据。基于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公司对华夏基金2018年第三季度主要财务数据披露如下:2018年7-9月份,华夏基金实现净利润人民币25,427万元(未经审计)。

3.3 公司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股票代码:600030 股票简称:中信证券 编号:临2018-06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8年公司债券(第五期)发行结果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17]1246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准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的公司债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五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人民币20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100元,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非公开发行。

本期债券的发行工作已于2018年10月30日结束。本期债券分为两个品种,品种一期限为170天,最终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5亿元,最终票面利率为3.50%;品种二期限为270天,最终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5亿元,最终票面利率为3.70%。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30日

公司代码:600030 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发布于 2022-12-04 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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